|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若干意见 |
|
| 2006-06-28 09:51 文章来源:双牌县人民政府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若干意见
双政发[2003]7号文件
为吸引更多的外商来我县投资兴业,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和省、市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凡外商(指双牌县行政区域以外的客商)在我县境内投资兴办工业企业,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从投产之日起,企业上缴的各种正税,其县财政享有部分,第1—3年奖励给企业50%、第4—6年奖励给企业3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二条 对新办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除上缴中央、省、市部分外,县里所得部分均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实际到位外资达100万美元或年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特批一辆小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免收过路、过桥通行费,具体操作由县外经贸局、交通局签署意见,报市外经贸部门、交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全县涉外单位实行“一站式”对外办事,“一个窗口”对外收费。即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双牌县外商投资代理中心”,负责代办各种审批、发证、登记等手续。外商来我县兴办工业企业,凡符合我县鼓励投资导向和审批权限的项目,在资料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代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办好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其中国家产业导向限制类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协调答复。对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办理各种手续的收费,原则上只收取工本费,并必须如实填写企业缴费登记卡,实行税外负担登记制度。否则,企业有权拒付。
第四条 对在我县投资的外商实行“绿卡”制度,由县政府颁发“外商投资卡(绿卡)”,公安部门凭“绿卡”免费办理暂住证,外商及家属、子女可凭“绿卡”享受优惠待遇,子女上学可在本县的公办学校中择校就读,除交纳正常学杂费外,不再收取其它任何附加费用。对投资额大或对我县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商,可授予“双牌县荣誉市民”称号,享受相应待遇,可特邀出席我县的人大、政协会议和重大庆典活动。
第五条 对城北工业小区、明珠工业园和年产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模企业”实行“十不准”管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优化办同意,不准到园区和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确有必要进行的检查,须经县优化办批准同意,方可实施检查。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乱摊派或变相摊派,强拉赞助、捐赠或以不正当理由占用企业产品。
3、公安干警未经县公安局局长批准,不准对园区、企业经营场所以及企业投资者的居室进行治安检查。
4、企业的车辆没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交警、交通、运管部门不准随意扣证、扣车、罚款。
5、水电供应部门未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不准对园区和企业停水停电。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企业和企业投资者进行恶意刁难、打击报复、敲诈勒索。
7、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优化办批准,不准擅自查封企业财产、帐户和吊销营业执照。
8、不准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培训班,接受指定性服务,以从中谋利或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强行推荐和介绍人员进企业工作。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企业强买强卖生产、生活资料和原材料,甚至干扰和破坏企业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六条 鼓励外商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外商租赁、购买国有或集体企业现有场地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项目投产年度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在外商租赁期间,根据外商意愿可依法改办出让手续,出让价格按优惠地价标准执行。
第七条 外商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按实际征地价(含报批手续费)提供生产经营用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县人民政府按土地成本价(征地所必需的各种费用)提供生产经营用地。如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成本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对于个别投资规模较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美元或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报县人民政府个案优惠。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美元或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在指定和所掌握的土地范围内,根据生产需要按行业用地标准无偿提供生产性用地(每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最多不超过100亩),生产厂家可以使用50年,且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九条 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股投资。
第十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招商引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不在本意见范围内的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可以另行个案研究相应的优惠办法。
双牌县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