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的对策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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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12 22:34 文章来源:双牌新闻网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调研 |
针对当前影响我县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突出问题,县优化办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了专题调研,先后走访了一些重点项目、园区企业和部分乡镇,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对我县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梳理,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普教严管,营造便民利商的环境氛围。近年来,我县经济发展环境不断改善,但目前重点项目建设的周边环境仍不尽人意,某些方面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进一步加大项目建设周边群众的宣传教育力度已迫在眉捷。既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培训,又要教育广大群众主动维护我县的经济发展环境,特别是在工程建设中要做到“有理不阻工,无理不取闹”。新闻舆论机构要正确引导,多宣传、多报道优化环境的好典型事例,同时,对恶意破坏经济环境的典型案例也要重点剖析,大胆曝光。司法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县内群众的法制教育,尤其是围绕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和规模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遵纪守法宣传,突出工程建设过程中强挖强建、强装强卸、强拉强运、强买强卖及无理处闹等地痞地霸行为的专项治理,强化对重点教育对象的宣讲,切实提高宣传效果。各基层政权组织尤其是村组和社区要切实管好自己的人,正确引导带领群众使用正当的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正当的利益。
二、转变理念,进一步增强积极主动的服务意识。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政府就是服务”、“领导就是服务”的服务意识。要强化“服从发展是职责,服务基层是本职”的服务理念,切实转变职能,履行职责,创新手段,提高效率,打造服务型政府,为投资者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超前服务、高效服务。要确立大开放大发展的意识,既要让外商进得来,更要留得住,要舍弃部门利益,谋求全局利益,竭尽全力扶持外商发展。要树立新的服务理念,变“企业要我服务”为“我要为企业服务”,大力推进服务环境建设。特别是执法部门的干部更要树立执法就是为企业服务的理念,帮助企业纠正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执行首违整改制和检查报批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努力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宽松的环境。要积极推行延时服务制度,即工作人员在临近下班或刚下班时,只要没有离开工作场所,只要有办事对象,仍要热情接待,按程序受理。
三、夯实载体,搭建廉洁高效的政务平台。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优化环境作为密不可分的一个整体加以推进,改革现行的较为分散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体制,实行行政许可“两个集中”,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体制。各部门应将权力下放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将所有审批、办证、收费等事项全部集中在窗口办理,充分授权给窗口,解决窗口事权责统一问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努力打造阳光、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平台。要全面推行全程代办制,各招商引资单位将所引入企业的资料准备齐全后,交给政务中心,由政务中心全程代办,既节省行政成本,又提高办事效率。
四、强化督查,构建整治环境的责任体系。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要取得实效,关键还在于认真落实责任。一要层层分解目标责任。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认真对照优化经济环境的总体要求,层层进行责任分解,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二要推行“三项制度”。通过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把责任目标真正落实到每个人、每个岗位,使人人有责任,个个有压力。三要加大跟踪督查力度。要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作用,坚持每月开展一次明察暗访,将了解的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并责令整改。加强县效能投诉中心建设,认真受理企业和群众对环境建设的意见和投诉。四要严格执行群众不满意单位领导末位淘汰制。进一步改进评议方法,完善评议程序,严肃评议纪律,严格利用好评议结果。五要继续把优化经济环境工作纳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单位出现损害经济环境重大过错行为的,要实行一票否决,即优化经济环境工作单项记零分,取消单位“一把手”评先评优资格。政务中心窗口事项进驻工作不力,进驻之后撤回本单位且拒不整改的,对该单位“一把手”实行问责,同时否决评先评优资格。
五、整章建制,完善优化环境的长效机制。建立起以纪委为核心的创优经济发展环境统一监督系统,形成有效配合、协同并进的运行机制,把我县的投资环境、政务环境的各个环节置于强有力的监督之下,确保各项政务活动严格地在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范围内运行。建立长效机制,要突出两个重点。一方面要制定和完善提高行政效能的制度。在抓好首违不罚制、限时办结制、执法检查报批制、行政首长问责制等一系列制度落实的基础上,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提升机关效能,做到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另一方面要出台治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规章规定,依法取缔市场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打击强买强卖、强拉强运、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作者系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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