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牌县商务局行政问责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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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13 09:10 文章来源:双牌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双牌县商务局行政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双牌商务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永州商务局行政问责暂行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县商务局对局机关所属各股室、直属管理单位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照本规定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行政问责坚持权责统一、违规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被问责行政部门若能主动纠正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不良后果发生的,应减轻或免予问责。
第四条 县商务局机关所属各股室、直属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本规定问责。
(一)效能低下,贯彻执行不力,导致政令不畅或影响县商务局整体工作部署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局里明确规定其承担的工作目标任务,或不认真落实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交办事宜的;
2、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受到上级批评或追究的;
3、对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事项,不主动沟通协调,相互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4、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请示、报告、审批、许可、证件核发
等事项,不及时受理,不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或办结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导致公共利益或商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在商务系统发生事关国家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卸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2、对招商引资等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外商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职工和群众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不按工作职责和上级要求进行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4、举办大型商务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5、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商务部门重大灾害、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三)不依法行政,违规盲目决策,造成重大失误的:
1、应当由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或重大决策事项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2、因决策失误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引发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3、违法违规设定行政许可、审核、进行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强制性措施,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的;
4、擅自采取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措施,严重阻碍我县商务发展的;
5、不落实县政府对政务公开的要求,不按时、不按规定、不按实际情况公开政务信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发人民群众不满的。
(四)管理不严格,监督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1、部门班子成员之间、上下级之间或部门之间长期不团结、不和谐,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2、行政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基层或群众反映强烈的;
3、监管不力,致使本部门机关工作人员屡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4、指使、授意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5、对机关工作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纵容的。
(五)损害投资环境或政府形象,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1、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拒不执行县政府的优惠政策,不兑现承诺,人为造成项目合同不能履行,致使外来客商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2、本部门工作人员肆意索拿卡要或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损害外来客商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3、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县商务局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局长发现本局部门行政有本规定第四条情形之一的,或根据下列信息来源,可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上级领导机关的批示;
(五)局班子成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本局工作考核结果;
(七)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六条 局长认为本局部门行政有本规定第四条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的,可以直接决定提交局务会议讨论,研究确定问责的方式;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责成局问责考核办、纪检组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一般在1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事项最长不超过20日。依据调查结果,局务会议进行研究,作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决定。在研究确定问责方式之前,应当听取被问责行政部门的陈述和申辩。对本局有关行政部门作出问责决定的,应书面告知本人。
第七条对本局行政问责,采取以下方式:
(一)责令在局务会上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开道歉;
(五)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六)健议免职或直接免职.
第八条 被问责的行政部门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 日内向县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诉。县商务局自受理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经复查,问责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维护问责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局务会议决定撤销或改变问责方式。复查决定,应书面告知本人.
第九条 县商务局对本局副局长、纪检组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问责,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实施,由局问责考核督查办公室具体组织承办。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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